一、目的:
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特推出「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邀請符合資格之醫療機構,提供以新臺幣(以下同)4,500元進行多項檢查項目之健康檢查方案,作為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其眷屬自費健康檢查時之選擇參考。
二、辦理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惟本總處不介入受檢人及醫療機構間權利義務之履行。
三、適用對象:
(一)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暨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退休人員及上開人員之眷屬(眷屬至少應包含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另由各醫療機構視其醫療服務人力,評估納入服務於上開機關(構)、學校之志工人員。
四、辦理期間:
自112年 1月1日起至114年 12月 31日止,為期3年。
五、辦理方式:
(一)本案採寄發意願調查表方式,邀請符合資格之醫療機構參加本方案成為特約醫療機構,再由適用對象自行選擇任一家特約醫療機構,接受健檢。
(二)符合資格之醫療機構,如有意願參與本方案,請填妥意願調查表(如附件),於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前回傳本總處,並另寄WORD檔案至dgpa0404@gmail.com 電子郵件信箱。(傳真號碼:02-2397-1793/承辦人:邱小姐 02-2397-9298分機657)
六、資格條件:
(一)醫療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評鑑為「醫院評鑑合格」以上。
2.地區醫院:現為「醫院評鑑優等」之地區醫院,或106年底屬「醫院評鑑優等」,並於107年(含)以後經衛福部重新評鑑為「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3.另花蓮、臺東及離島地區因其地域特殊,經衛福部評鑑為「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療機構均可參與。
(二)各獲選醫療機構如於辦理期間經衛福部評鑑為「醫院評鑑不合格」者,應主動告知本總處,並終止合作關係;本總處並將該醫療機構資訊從公務福利e化平台公教健檢專區移除。
(三)符合資格之醫療機構,得隨時填具意願調查表,申請加入本方案;獲選醫療機構亦得隨時向本總處說明理由後,退出本方案。
(四)獲選醫療機構如經評估擬退出特約,應先行函知本總處,並請於函知後,仍持續提供服務一個月。另請於醫療機構網站預告停止服務日期,以利公教員工知悉。
七、檢查項目:
(一)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10月訂定,自104年1月1日生效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附表「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檢查項目」規定(詳附表1,P.5),請各醫療機構按受檢人之性別、職務或年齡,並參考上開附表以4,500元規劃多種健檢方案。另對於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務人員,得增加必要之檢查項目。
(二)各醫療機構規劃之方案,應加註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補助之癌症篩檢項目及對象等資訊。如受檢人符合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補助資格(詳附表2,P.10),應主動告知該項訊息。
(三)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申請公教健檢補助之受檢人應提供健保卡,供醫療機構查核(不申請公教健檢補助人員無須提供健保卡):
1.如申請公教健檢補助之受檢人當年度已完成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者,各醫療機構之公教健檢方案應考量安排相同檢查項目之必要性。
2.申請公教健檢補助之受檢人當年度如未完成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者,各醫療機構之公教健檢方案如包含相同項目,醫療機構應於檢查該項目後,於受檢人健保卡註記檢查項目及檢查日期,又如係檢查癌症篩檢項目,須將檢查結果上傳至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指定系統。
(四)除上開健康檢查方案(按:依是否包含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項目,區分為2方案)外,各醫療機構得針對身體特定部位,規劃提供局部性健檢方案(例如:心血管健檢等);又考量近年各界對健康檢查議題愈趨重視,爰各醫療機構亦得額外再規劃不同價格之健檢方案,提供受檢人多元選擇。
(五)已獲選醫療機構經本總處公告後,如需變更檢查項目,應報經本總處同意。如未經本總處同意逕自行變更檢查項目者,本總處得終止合作關係,並將該醫療機構資訊自公務福利e化平台公教健檢專區移除。
八、管理需求:
(一)醫療機構應指派各類科專業醫師及相關醫事人員從事檢查工作,其中腹部(含肝臟及腎臟)超音波檢查、內視鏡檢查、眼科檢查、口腔檢查,必須由具有各該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者親自檢查。
(二)醫療機構應提供完善的健康及衛教諮詢、醫療及轉介等服務。
(三)醫療機構應於第一時間協助有異常之受檢人複檢或就醫服務。
(四)免費提供個人健檢報告書(健檢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寄發);異常個案者回診時,宜提供其他優惠服務及協助重大異常者轉診等服務。
(五)醫療機構應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
(六)醫療機構應於網站建立本方案專屬網頁及公告本活動相關訊息,並配合公務福利e化平台網站提供相關資料及服務功能。
(七)醫療機構得向參加健檢人員要求出示現職服務證明或退休證明或眷屬關係證明文件;另部分有意願提供志工健檢之醫療機構,得向受檢人要求出示志願服務紀錄冊等證明文件。
九、宣導事項及應配合事項:
(一)本總處於調查並審核完竣後,將獲選之醫療機構名單及相關事宜,通函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暨公營事業機構;並將醫療機構名單、健檢方案及優惠檢查項目等事項公告於公務福利e化平台公教健檢專區,作為公教員工、退休人員及其眷屬參考利用。
(二)各獲選醫療機構應配合以下統計調查作業:
1.本總處將於每年3、6、9、12月底寄送線上受檢人統計數據調查表(含「性別」、「年齡」、「身分別」及「選擇不同價格方案之情形」等統計項目)至各醫療機構承辦人信箱,請於次月10日前確實填復。
2.如無特殊困難情事仍未按時提供,本總處得終止合作關係,並將該醫療機構資訊自公務福利e化平台公教健檢專區移除。
十、對本需求說明如有疑義,請電洽(02)2397-9298分機657,本總處給與福利處邱小姐。
◎注意:本方案特約醫院介紹,包含各醫院聯絡窗口及提供之健檢套餐內容。
◎注意:目前各醫院均有針對公教人員推出公教健檢專案,常有與本方案混淆之情形,如您至特約醫院預約時,請務必說明預約「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並確認該院提供之項目與本網站公告之項目相符後,再行預約。
◎注意:如有醫院提供檢查項目與公務福利e化平台公告內容不符,請務必透過上述電話反映,將迅速為您解決。